2007/05/04

三包法的盲点

三包法全称为《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主要内容是关于家电类产品的三包规定,概括起来可以这样说:产品自售出之日如果发生性能故障,7天之内包退,15天内包换。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1995年发布并实施的,距离今天已经超过10年之久,其中的一些内容已经无法解决今天发生的一些问题,比如关于电视的规定,现在的等离子电视和液晶电视,到底是属于传统显像管电视的范畴还是沿用电脑显示器的相关规定,三包法就无法做出很好的判断。

同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无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同时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凡符合换货条件的产品,因为销售者没有与其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同时,消费者又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产品而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予以退货,并一次付清货款。

本来出自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才规定的本法却没有考虑到物价的因素,因为是按照发票价格退货,所以有时候会造成一些矛盾纠纷的产生。

一种情况是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在整机保修期内维修两次依然无法正常使用时,该产品的价格已经下跌并且已经下市,最常见的例子就是手机和数码类产品,因为价格下跌的厉害,如果销售者按照发票价格退货,就会损失一笔不小的差价,尽管生产者可能会返还给一台同型号的新货给销售者,但是它的价格已经无法同发票上的价格相比了,又或者该型号确实停产无货,那么生产者肯定也只会按照该产品下市时的价格来补偿销售者。所以很多销售者会冒着被告上法院的风险仅仅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给消费者退货。正因为这条法律的漏洞,甚至产生了手机贩子这样一种奇特的职业,他们平时收购二手手机,如果该手机发票与修理手续齐全,那么一定会想办法弄到三次检测报告,然后到销售者那里去按发票价格推掉,专门吃差价。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消费者在退货的时候该产品的价格不降反升,这种情况虽然比较少见,但是一旦发生即使销售者想按照发票价格退货,消费者也不会同意,因为退回来的钱已经不够买到相同规格的产品了。比较容易产生的纠纷如消费者在商家搞活动时购买的超低特价机。

所以我认为,完全的按照发票价格退货并不公平,希望以后三包法的修改能够考虑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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